青银协发字[2008]8号
关于调整青岛市银行业
营业网点对外营业时间的决定
各会员单位: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下发后,许多会员单位要求修改协会《关于统一青岛市银行业营业网点对外营业时间的决定》。经协会反复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并于2008年1月30日召开协会第五届会员大会第六次会议,经会议表决,一致通过青岛市银行
业营业网点对外营业时间的决定。现将调整后的银行营业时间公布如下:
一、正常工作日对外营业时间 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对外营业时间为:8:30至17:00。
二、公休日营业时间 每周星期六、星期日对外营业时间为:9:30至16:00。
三、法定节日营业时间与数量 1、新年(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月1日)各会员单位营业网点全部停业。 2、国庆节(10月2日、3日)营业时间执行公休日营业时间。市区对外营业网点的数量各行可控制在本行网点数量的50%以内;乡、镇(含)以下营业网点数量各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行确定营业网点数量。 四、乡、镇(含)以下营业网点由各单位按照农时自主确定营业时间;邮政储蓄银行合署办公的营业网点可随邮政网点的时间营业;总行统一规定营业时间的银行可从其总行规定时间营业。以上单位须将上级有关文件及本单位营业时间规定报协会备案。
五、各会员单位务必保证ATM等自助服务设施正常运转。
本决定自即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协会反映。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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