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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风险及防范
建行青岛市分行
作者: 来源: 日期:2006-11-2 17:21:56 点击:
 
票据作为国际和国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和国内业务结算中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乏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本文拟从尽可能提高识别能力的角度,提示相关业务部门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
  一、票据风险
  票据的风险是由许多原因引起的,例如票据的伪造、变造;票据的取得不当,是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行为无效或缺陷;以及有关人员工作上的经验不足或能力不够等原因。
  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而签发票据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人签名,伪造他人印章,或盗用他人真正的印章后而签发票据等,都属于票据的伪造行为。票据发生伪造,在流通转让过程中是不易被发现的,只有在票据到期后,经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才易被发现。这样,由于票据的债务人不能及时了解该票据已发生伪造,会使许多人继续接受该票据,成为该票据的直接或间接受害者。在原则上,票据发生伪造后,该票据无效,其损失应由伪造者来承担。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伪造票据的人,都是些很穷的人,当他们行骗得手以后,便躲藏起来挥霍其骗来的钱财。该票据到期以后,发现伪造,即使抓到伪造人,也会因他把票款已挥霍殆尽而无力弥补持票人的损失。
所以,许多国家规定,票据发生伪造后,不影响真正签名的效力。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对该票据虽然可以不负票据责任,但在被伪造的票据上确有真正签名或盖章的人,仍应依票据的有关规定负责。这样,最后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就要落在第一次进行背书的人,也就是接受伪造的票据的人身上。在这种情况下,若该接受伪造票据的人不能向伪造者追回欠款时,这部分损失便要由接受该票据的人自已承担了。
  2.票据的变造是指未经授权或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依法记载的有效要件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变造票据金额,将21万元改为27万元;变更票据的到期日,使其付款的日期提前或推后;变更票据载利率,使其提高或降低等,都属于票据的变造行为。票据发生变造以后会影响到一部分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引起票据风险。
  3.票据权利的缺陷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享有的所有权存在缺陷。票据的持有人以欺诈、胁迫、暴力或恐吓等手段,或以不合法的支付对价,或在票据的流通转让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或在相当于欺诈的情况下取得票据。这类票据取得和流通的过程中都会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从而也产生了票据风险。
  4.当票据的取得是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则会带来票据风险。"恶意"取得票据,是指票据取得人明知票据转让者(即其前手)并无处分或交付票据的权利,而仍然接受其票据。如甲从乙处窃来一张支票转让给丙,丙明知甲系偷窃得来,仍然接受,则丙为恶意取得。重大过失,是指票据受让人虽不是明知,但如果稍加注意,就可知道票据让与人是没有处分权的。如甲在受让乙盗窃来的支票时,明知乙平时经济拮据,不可能有数额巨大的支票,稍加注意和追究即可知其是不法取得,却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不闻不问,这就是重大过失。
  二、票据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的事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的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对外查证核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款和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真实、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我们银行应抱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醒客户在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在国际结算业务中,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票据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三、票据欺诈的类型
  1.伪造国外银行汇款凭证。这种情况最为普遍,在国内许多家商业银行的分行均有发现,其目的是诱使国内公司发货,制造预付款项等优厚条件以骗取货物。
  2.伪造大额银行汇票和美国政府财政部支票。这种情况是钻光票托收"立即结汇"的结算方式的空子,在收款后立即调出资金,而在银行退票追索时,不法商人已逃之夭夭,或已骗取了货物或货款并转移出境,或者是以大额银行汇票骗取国内公司发货或骗取佣金。
  3.伪造尼日利亚等国家的公司支票。这种情况是支票诈骗案中最具代表性的,其运输方式一般要求国内公司发货采用空运方式,因航空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的作用,不是货权凭证,如遇到支票被退票时,货物已被提取,就退不回来了。尼日利亚公司支票欺诈多采取"广种薄收"的手法,金额不大,散发面却很广,公司较易丧失警惕性。支票是要求出票人与付款行之间必须有委托付款的契约,或有足够的存款,或者信用透支额度,付款行才能代为付款或代垫头寸,而尼日利亚等国外汇短缺,尼日利亚商人或金融机构一般不具备以上条件,所以尼日利亚支票大都不能兑现收款。
  四、银行结算纪律与责任
  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允许背书转让的票据,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法律和规定,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使用有关结算帐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负责。银行办理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压,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按存(贷)款的利率计付赔偿金;同时违反结算制度规定,发生延误、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金额的一定比例计付利息;因错付或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 ,如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还要给予相应的资金赔偿。给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更大赔偿责任。
邮电部门在传递银行结算凭证和拍发电报中,因工作失误而发生积压、丢失、错投、错拍、漏拍、重拍等,造成结算延误,影响单位、个人和银行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由邮电部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汇票风险的防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组织;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意:这项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
  六、如何识别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的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因此,只能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
  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的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掌握的预留签字于有某些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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