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银协发字 [2008] 3号
关于请求提供我市环境信息的函
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文)的要求,受青岛银监局的委托,我协会负责青岛地区银行业的相关工作。我协会充分认识到,利用信贷手段保护环境,是一项十迫切的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对于防范控制信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落实好108号文的要求,加强与贵局的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我协会请贵局提供以下环境信息:
(一)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三)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五)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
(六)环境友好企业名单;
(七)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
(八)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为进一步落实好上述工作,我协会确定了此项工作的联系人:王 萍,
电 话:83882111。
恳请贵局拨冗支持我会工作,共同做好我市落实环保政策,防范信贷风险工作。
此致
敬礼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抄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抄送: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各部门(4)
校对:舒青平 打字:刘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