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银协发字[2007]5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辖区贷款及欠息企业
信息通报制度》(修订稿)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行业利益,规避潜在风险,促进我市银行信用环境的改善,根据青岛市政府、青岛银监局有关指示精神,以及《青岛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青岛市银行业维权公约》,协会对原《青岛市银行欠息客户通报制度(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特制定《青岛市辖区贷款及欠息企业信息通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希望会各会员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岛市辖区贷款及欠息企业信息通报制度》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抄报:青岛市金融办 青岛银监局
本会发:会长 副会长 监事长 秘书长 维权部
校对:栾兴利 打字:祁杰
青岛市辖区贷款及欠息企业信息通报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 为维护行业利益,规避潜在风险,促进我市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根据《青岛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青岛市银行业维权公约》,对原《青岛市银行欠息客户通报制度(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特制定《青岛市辖区贷款及欠息企业信息通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中有信贷业务的各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统计信息按照地区和欠息企业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信息统计要求如下:
(一)按照地区统计,即按照银行机构所在地分别统计。
1、按照银行机构所在地统计。这里将我市划分为9个地区,即: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黄岛(开发区)、城阳、崂山(高科园)以及市区(市南、市北、四方和李沧视为一个地区)。
2、填报《青岛市辖区贷款情况季度监测表》。
(二)按照欠息企业统计。
1、本《制度》所称欠息企业是指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企业客户。被通报的欠息企业应达到如下要求:
(1)累计欠息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
(2)一个季度内新增欠息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3)属恶意欠息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上报。
2、填报《青岛市辖区欠息企业情况季度监测表》。
第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抱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本单位报送的欠息客户资料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全面。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或由金融维权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大额客户资料报送工作,于每季后次月10日前,填制《青岛市辖区贷款情况季度监测表》和《青岛市辖区欠息企业情况季度监测表》,以书面(盖章)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一并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本着信息共建、信息共享的原则,经会员单位同意并授权,协会秘书处对各会员单位报送的欠息客户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于每季后次月20日前向会员单位发布《青岛市辖区贷款及欠息企业信息通报》,同时报送青岛银监局和有关金融监管机构。
第八条 各会员单位应及时将《青岛市辖区贷款及欠息企业信息通报》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和信贷、风险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信息通报后效果的反馈工作。对被通报的欠息企业动态及时报送协会,以便协会及时掌握,并向会员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通报,以便防范风险。
第十条 本《制度》由青岛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银行业协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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