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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类新业务的有效监管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1-4 9:56:57 点击:
 
    青岛作为我国重要的港口城市,进出口贸易发展迅速。与此相适应,辖区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动产、货权质押等新型贸易融资类业务,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青岛银监局在监管中发现,由于此类业务开办时间较短,在规程制定、操作规范和风险防范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
    一、主要问题
    (一)缺少专业人员,贷前调查不尽职。由于动产、货权质押业务中涉及的动产、货物种类广泛,银行工作人员往往难以准确核定质押物价值。如2006年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在办理货权质押贷款时,未发现借款人以瓦楞纸冒充箱板纸以次充好,导致对质押物品质核实不准确、质押物不足值,使贷款形成不良。
    (二)质押品管理存在隐患。一是核库环节存在缺陷。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未明确要求质押物监管方对《核库报告书》进行确认,也未定期进行对账,易导致双方记载不一致的问题。二是质押物监控环节存在欠缺。如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存放于其室内及露天仓库的2万条轮胎货权做质押向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贷款1000万元,该仓库由青岛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作为监管方。经现场巡查发现,因该仓库所在地一直归借款人使用,其可以自由进出不受限制,难以实时监控出货的数量,只能事后对库存进行清点核对,事前监控环节有欠缺。
    (三)贷后管理不到位。核库、巡库报告仅由核库、巡库人员出具,未按规定经有权部门审核,部分银行甚至无核库报告。
    二、几点建议
    (一)建立监管互动机制。由于对该类业务而言,各商业银行相对还处于探讨摸索阶段,且发展程度不一,尚无成形的规程可以借鉴,应定期组织座谈会进行交流,探讨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及时提示业务操作中的潜在风险点。
    (二)转变监管视角。由于此类业务增加了货权管理的环节,包括质押货物入库及出质、占有和监管、提货、换货、核库、巡库、逐日盯市及跌价补偿等方面,且质押物异地存放的情况比较普遍,管理难度相对较大。对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商业银行贷后管理的监管,重点分析评价商业银行在质押物核实入库、贷后核库、同质押物监管方的合作情况及执行跌价补偿制度等方面的风险控制能力,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三)督促商业银行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传统贷款业务相比,动产及货权质押贷款业务质押物品种涉及行业较多,因此银行应引进熟悉各行业产品的高级专业人才,及时对所质押货物的市场变化、价格变动、仓储环境等做出科学的评估,以有效防范价格风险。
    (四)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制度建设。监管部门应从发展的角度,督促商业银行完善此类业务中关于质押物监管的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内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贷后评价机制,在质押物监管方面对业务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分析和评价,降低各个环节出现风险的可能性。(青岛银监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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