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银行控股股东监管,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银监会近日发布公告,就《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境内外金融机构和境内非金融机构要取得中资银行控股权,都必须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要经过银监会审查决定。
《意见稿》规定银行控股股东取得控制权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银行不得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
《意见稿》明确了成为银行控股股东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取得控制权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等。
除上述条件外,对于境内金融机构,其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还必须符合监管要求;对于境内非金融机构,其净资产还必须达到全部资产总额的30%以上,同时主业突出、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能按期足额偿付信贷本金和利息等;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要求具有先进的金融行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手段,并且其住所地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状况必须良好等。
《意见稿》要求,银行控股股东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向银监会反映整体财务情况、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等。银行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财务和风险状况,也应当由银行控股股东定期向银监会提交报告。
《意见稿》还要求,银行不得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机构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同时,为防止银行控股股东、被控股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的风险转移,银行控股股东还必须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对于银行控股股东的界定,《意见稿》明确为直接或间接控制银行的企业法人,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银行25%以上表决权股份;有权控制该银行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该银行董事会或同类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经银监会认定的可对该银行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规定,取得银行控制权必须经过银监会的审查与决定。否则,银监会施予惩罚,包括限制其股东权力,责令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责令被控股银行调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