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贷款通则》政策法规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自觉履行《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条: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在业务经营和宣传活动中杜绝不尊重甚至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行为,树立我市银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牢固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重合同、守信誉,竭诚为客户提供热情、周到、翔实的服务,提高自身素质,维护整体形象,为客户排忧解难,共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第四条:在办理贷款业务中,严格遵守国家政策和有关金融法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关于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不放宽贷款条件。不协助客户逃避银行监督。
第五条:严格遵守人民银行《贷款证管理制度》,如实填写《贷款证》,坚持凭《贷款证》办理贷款业务。
第六条: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关于信誉不良企业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作配合,不为逃废银行债务、恶意欠息的企业提供方便。
第七条:签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责任对本区域内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向本公会投诉或举报,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公会对举报内容的调查核实。不以任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八条:会员间有关贷款方面的纠纷,应先投诉至本专业协调委员会,进行内部协调,不擅自向外界发布有损其他会员形象的言论。协调不成时,由公会征询双方意见提请有关部门裁决。
第九条:各签约单位(含所属分支机构)如违反本公约,一经查实,本公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停止其一定期限的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人民银行给予相应处罚。受到上述处理的会员单位,应对违约行为进行及时整改并向公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九条、本公约向社会公开,欢迎社会监督。监督电话:3887111 3880111。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公约经各会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解释权归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