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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结算业务自律公约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签定)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9-19 15:38:46 点击:
 
  第一条:认真贯彻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以及各项金融法规,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维护结算秩序,促进青岛市金融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自觉遵守结算纪律,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结算,不以任何理由压票、不任意退票,不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无理拒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受理无理拒付或不扣、少扣滞纳金;不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不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拒绝受理、代理正常结算业务;不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三条: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对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在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可通过银行同业公会结算专委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人民银行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认真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算。(向外支付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日最迟与次日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的时间,同城一般不超过两天,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4天,信汇一般不超过7天)。各会员单位应将本行同城、异地办理结算的时间标准向客户公开。

  第五条: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制度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杜绝利用各种结算工具违规套取现金;杜绝公款私存,对结算票据提现业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严格执行规定的结算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

  第七条:加强内部控制,严把票据关,严防虚假票据,如发现有问题的票据或其他情况,应及时办理查询、查复,有关单位之间应及时联系沟通,加强协作,共同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条:不搞任何形式的破坏性竞争,不以任何形式对其他会员单位的正常业务做法进行歪曲、诋毁,不以任何形式对其他会员单位的服务设施进行误导性宣传和破坏。树立良好的经营观念,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整体服务功能搞好经营。加强各会员单位间的互相监督,树立良好的行业整体形象。

  第九条:对本市区域内违反本公约的做法,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向本公会投诉或举报。有关会员单位必须支持和配合公会对举报内容的调查和核实,不以任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条:各会员单位(含所属分支机构)如违反本公约,一经查实,本公会将视其违约情节轻重,给予以批评、通报、停止其一定期限的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人民银行给予相应处罚,受到上述处理的会员单位,应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整改并向公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一条:本公约向社会公开,欢迎社会监督。监督电话:3887111   3880111。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本公约由会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解释权归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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