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有效开发人才资源,促进专业人才的有序流动,维护会员单位及专业人才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才流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和《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从事银行专业工作的人员在会员单位之间通过招聘、应聘、他人介绍、本人联系等形式,从一家到另一家会员单位工作的人事变动。
第三条 人才流动应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国家人才管理的有关法规及政策; 2、尊重人才、公正公平公开、互助互利、友好协商; 3、有利于人才的合理分布; 4、有利于本地区银行业的共同发展; 5、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6、遵循行业和职业道德; 7、其他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因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被判刑或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被银行开除或除名的; 2、涉及经济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结案的; 3、组织和参与重大或重点科研项目尚末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4、机密岗位工作人员或曾经从事机密工作的人员,保密期未满前调离有可能给人才流出方造成损失的; 5、按国务院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适合从事银行工作的; 6、对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处罚禁入金融机构,禁入期未满的; 7、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 8、其他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
第五条 员工要求流动时,应向本单位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流动。对可以流动的人员,会员单位不应以影响工作等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
第六条 由单位按协议规定出资进行过培训的专业人才要求流动时,流出单位可向其收取相应的培训费,培训费未交齐前,流入单位不得接收。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在发生本公约第四条第一、六、七款所列情况后,应将有关人员名单和情况及时报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秘书处,银行同业公会据此向各会员单位进行通报。
第八条 人才流动的纠纷和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公会协调解决。协调无效时,提请有关仲裁机构仲裁。必要时,提请司法解决。
第九条 会员单位在人才流动事务中有违约行为的,公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1、违约行为情节较轻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2、违约行为情节较重或违约行为情节较轻但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3、违约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或违约后,经批评、通报仍不改正的 ,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青岛市银行同业公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监督电话:388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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