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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公约的通知

作者:协会 来源:协会 日期:2009/7/31 9:54:05 点击:

青银协发字[2009]50

关于印发青岛市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公约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青岛市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公约已于2009320日青岛市银行业协会六届一次会员大会暨六届一次理事会签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提出。

 

附件:青岛市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公约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公约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发展,更好地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建设,分散和防范授信风险,促进行业合作,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青岛市银行业协会根据《青岛市银行业协会章程》和《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制定本《青岛市银行业银团贷款业务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青岛市银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银团贷款业务。

第三条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

 第四条 会员单位愿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审贷、自主决策的原则,促进银团贷款业务合作,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会员单位自觉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范操作银团贷款业务。在银团贷款合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确保银团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六条 会员单位自觉坚持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全折人民币超过10亿元(人民币和外币),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响应并支持对融资总额全折人民币在10亿元以下、且风险较大的融资业务通过银团贷款方式进行;努力推动本公约生效前已形成的总额超过全折人民币10亿元、由两家以上银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双边贷款,逐步通过银团贷款方式予以置换。

    第七条 倡导银团贷款牵头行将银团贷款邀请函发至银团协调小组的会员单位,为会员单位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业务创造机会。牵头行要保证参加行的数量,避免授信过于集中。

    第八条 会员单位自愿遵守银团收费报价成本收益匹配的.原则;银团收费由借款人负担,银团不向参加行收取任何费用;收费参考标准为:安排费原则上按不低于银团贷款总额的0.25%的比例一次性收取,承诺费原则上按不低于未用贷款余额的0.2%的比例每年收取,代理费可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收取,独立中介费用按有关协议的约定收取。

    第九条 会员单位叙作银团业务使用银团协调小组统一制定的银团贷款前端文件示范文本和合同示范文本,并在该等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结合会员单位内部的规定及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特点,制作贷款合同和其他相关融资文件。

    第十条 会员单位在不违反各自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应按银团协调小组制定的《银团贷款业务数据统计报送制度》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转让银团贷款份额应遵守《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规定。转让交易完成后,代理行负责向青岛市银行业协会进行交易备案。

    第十二条 代理行对银团贷款资金承担管理义务,应审慎、勤勉、尽职,充分履行职责,保证银团成员的共同利益。  

    第十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组建银团贷款专业化团队,开辟信贷审批快速通道,在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条件下,提供银团贷款的后台支持和组团效率,并通过建立有效银团贷款考核激励机制来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会员单位就银团贷款中发生的银行间纠纷向银团协调小组提请协调解决,但该协调解决机制并不影响各银团成员就该等纠纷依据法律或相关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主张。

第十五条 任何会员单位均有义务对银团贷款中发生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银团协调小组举报。经银团协调小组办公室查实后,提请银团协调小组按照本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将由协会指定银团协调小组根据相关程序、视违约程度进行以下相应的自律惩戒:

㈠银团协调小组对其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㈡银团协调小组对其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㈢暂停、取消其银团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资格;
㈣建议青岛市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行资格;
㈤报请青岛银监局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由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本公约生效后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将被视为承认并受本公约约束。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银团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