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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暨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5-8-31 14:49: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银行业协会(英文:QINGDAO BANKING  ASSOCIATION  缩写:QB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在青岛市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机构等金融机构自愿组成。本团体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青岛市金融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银监局,本团体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青岛市市区内。

 

第二章  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职责与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八)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九)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十)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十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十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十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十五)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六)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七)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十八)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十九)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和文体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青岛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机构及其它金融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申诉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对会员单位违反公约及规则的行为向协会提出投诉、质询。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及办法,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关心协会建设;

  (三)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 接受协会提出的质询和调查,并及时向协会提供真实的数据以及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协会制定的规则以及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所列条款,经规劝无效时,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

  (一) 由协会理事会议决议给予:

  1、口头警告;

  2、通报批评;

  3、建议给予经济处罚;

  4、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当年文明单位或先进单位评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反馈。

  (二) 以上处分可以并处。

  (三) 被处分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讨论决定前就该项事宜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单位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

  (一)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推荐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一名,经民主选举后担任;

  (三)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银行业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长一名,由青岛银监局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一)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连选可以连任;

  (三)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1、2条权力。

  (五) 副会长协助会长进行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团体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协会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三十三条  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协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党组织代为管理。

  银行业协会专职人员中有正式中共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挂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机关党委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可设立若干专业协调委员会,负责开展银行各专业领域内的协调与自律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有关会费标准

  (一) 入会费,申请入会的单位应一次性交纳入会费人民币壹拾万元,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 年会费,根据各会员单位上一年度资产总额划分不同档次,确定不同标准缴纳,并于每年二月底前交纳;

  (三) 因特殊事项而造成经费不足,经理事会议批准,由各会员单位分摊交纳。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会批准,银行业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赞同、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银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提高对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协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其经费可单独筹集,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

  第四十条  银行业协会应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监事长以及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奖金福利待遇,由原派出单位负责,享有与同等员工同等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于本团体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二00五年四月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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