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专栏Self-regulation

商业银行保险资管产品存款类业务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及工作建议

2023-06-15

青岛银保监局 田启昌

2003年起,全国范围内陆续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主要通过保险资管计划投资商业银行各项存款、大额存单等业务,与商业银行在存款类业务等领域建立合作关系。青岛银保监局调研发现,部分商业银行未将保险资管计划存款纳入同业存放科目,同时将相关存款计入监管统计报表的“各项存款”,存在虚增商业银行存款规模、推高负债成本、增加流动性管理难度等问题。

一、主要问题及风险

(一)虚增商业银行存款规模

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规定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该通知要求,同业存款计入商业银行同业存放会计科目核算。但是部分商业银行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管产品的定期存款或大额存单纳入“机构定期存款”“其他组织机构三年定期存款_单位定期存款”或“其他存款_保险公司存款”等非同业科目核算,并在“各项存款”进行监管统计,同业资金经保险资管“通道”转换为各项存款。同时,该类资金纳入各项存款统计,降低了同业融入资金规模,规避了“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的同业融入集中度要求。

(二)推高商业银行负债成本

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引导商业银行加强高成本负债管理,优化存款利率定价秩序,推动压低负债端的存款成本,实现资产端的贷款利率降低,进一步向实体经济让利。而保险资管计划资金未被纳入非同业存款核算,借助一般存款属性,其存款利率高于同业融资利率水平,不符合让利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以青岛辖区某大型商业银行为例,保险资管计划投资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可达3.15%,远高于1.53%的一年期同业存款利率,也高于三年期3%的对公定期存款利率。

(三)增加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难度

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保险资管计划投资三年期、五年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或协议存款,但相关理财产品期限较短,多为半年、三个月、60天甚至是日开产品,投资端与资产端资金期限严重错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难度。同时,根据《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4号)相关规定,包含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在内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最高不应超过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资产净值的20%。但实际操作中,部分理财产品未将上述商业银行存款穿透计入流动性受限资产,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二、原因分析

(一)揽存压力激发商业银行“打擦边球”的冲动

近年来,经济下行、非税资金入库、财政资金直达实体经济力度加大,监管部门引导商业银行压降负债成本,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完成相关考核难度持续加大,而单笔数十亿元的保险资管产品存款容易引致商业银行在面临合规与发展的“选择题”中,出现“打政策擦边球”的冲动。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市场间“羊群效应”导致商业银行办理保险资管产品的存款业务规模巨大,资金规模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重要指标合规性起到重要影响作用。近年来,也有商业银行经保险资管产品“通道”,把同业资金违规“倒存”为各项存款而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定位发生转变

商业银行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其管理的资产近8成来自于所属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等资金,因此其资管产品存款的会计核算和监管统计应当视同保险公司存款处理,并以出具保险资管产品资金源于保险公司作为有关存款的会计科目处理或报表的统计填报合规性的证据。但资管新规施行后,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导向逐渐明晰,其资金来源渠道更为多元化,保险资管机构转型提升主动受托管理的市场定位进一步强化,保险资管资金不宜简单化认为是对保险公司资金而进行相应管理。从实际情况看,今年以来青岛辖区主要商业银行新增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不仅更多来源于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而且单一资管产品吸收资金渠道多元化导致监管部门、商业银行难以穿透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准确会计核算或统计填报。

(三)理财资金主动寻求更加安全的高收益渠道

受债券价格波动及非标资产、私募债等其他资产收益不确定性逐渐凸显的影响,2022年4季度以来,全国范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现大面积净值回撤和募集困难。相对而言,通过保险资管计划投资于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收益高于同业存款且期限更长。出于收益稳健性和净值安全性考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纷纷加大借道保险资管计划投资商业银行存款的力度。

(四)对保险资管新规的理解存在偏差

2020年,原银保监会印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5号),将大额存单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调整2015年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关于大额存单投资人仅为非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的限制。部分商业银行认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大额存单也应参照保险公司计入各项存款,普遍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归为保险公司类金融机构,参照保险公司存款的处理方式,将保险资管产品存款计入保险公司或保险类机构等非同业机构存款的科目核算。

(五)监管报表统计填报规则不够清晰

2015年,原银监会相关部门在非现场监管报表答疑平台问题汇总(第三期)认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逻辑本质不同,保险资管公司存款不得计入G01_[23.单位存款],但未进一步说明保险资管公司的保险资管产品资金适应填报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有关报表的统计科目。同时,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的G01/GF01资产负债表中“同业存放款项”虽设置了“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科目,但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无法向该科目填报具体数据。基于填报规则不够清晰以及有关填报的操作性障碍,部分商业银行更愿意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填报在各项存款口径项下的非同业存款科目中。

三、工作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管要求

进一步明确细化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保险资管计划存款的会计核算、监管报表填报要求,为商业银行与包括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在内的保险类金融机构之间规范开展存款业务提供明确遵循。

(二)督导商业银行强化对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

进一步完善业务授权体系,明确内部管理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规范各级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严格落实有关同业业务的会计核算、账户管理、统计报送规定,合规满足同业资金融入集中度、理财产品限制流动性资产比例等相关监管要求。

(三)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存款业务发展长效机制

转变“以存款规模增速为目标”的考核评价导,科学设置存款考核指标,规范商业银行各级从业人员存款管理及存款营销行为,防止出现存款业务异化特别是借道同业存款增加各项存款行为。